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免除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穗民〔2015〕26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殡葬需求,促进我市殡葬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强化全省殡葬基本公共服务的意见》(粤府〔2011〕67号)和《广东省民政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关于全省城乡居民殡葬基本服务由政府免费提供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民发〔2015〕37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本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免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免费对象
在2015年9月28日后(含9月28日当天)死亡的下列人员:
(一)实行遗体火化的广州市户籍居民;
(二)信奉伊斯兰教的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乌孜别克、塔吉克、塔塔尔、撒拉、东乡和保安等10个少数民族,并由本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遗体安葬的广州市户籍居民。
二、免费项目及标准
(一)遗体接运(普通殡葬专用车),每具费用不超过180元。
(二)遗体消毒,每具费用不超过100元。
(三)冷藏防腐(不超过3天),每具费用不超过300元。
(四)遗体告别厅租用费,每具费用不超过400元。
(五)遗体火化(普通火化炉),每具费用不超过250元。
(六)普通骨灰盅,每个费用不超过100元。
(七)骨灰寄存(从死亡之日起不超过5年,按每年70元标准,存放在本市经批准设立的骨灰寄存设施),每具费用不超过350元。
上述项目只能免除一次,免费标准按省、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核定,每具最高免费总额为1680元。未达到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按实际发生金额结算;超出单项最高免费限额的部分,由丧事委办人自行承担。省、市价格主管部门调整收费标准的,最高免费限额随之相应调整。
免费对象符合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困难群众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减免办法的通知》(穗民〔2013〕38号)规定条件的,其免费标准按该办法的规定执行。
三、办理程序
(一)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后在本市实行火化的,丧事委办人可在经办殡葬服务单位直接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
2.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3.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复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并提交复印件1份。
殡葬服务单位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结算殡仪服务费用时,在本通知规定的免费项目及标准内直接免除。
(二)本市户籍居民死亡后在异地火化的,丧事办结后三个月内(以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准),丧事委办人可以到逝者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部门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表;
2.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复并提交复印件1份;
3.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5.丧事委办人银行卡或存折复印件1份;
6.出示逝者异地火化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7.出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发票并提交复印件1份。
逝者户籍所在地的街镇民政部门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在本通知规定的免费项目及标准内予以报销。本市户籍人员在异地死亡、火化,并已在当地享受减免费政策的,已享受减免的项目不再予以报销。
(三)属于本通知免费对象第(二)项的,丧事委办人可以到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市伊斯兰教协会)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手续,办理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1.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
2.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出具的证明;
3.出示逝者生前户口本或其他合法户籍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4.出示公安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或其他合法的死亡证明并提交复印件1份;
5.出示丧事委办人居民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1份。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市伊斯兰教协会)负责对丧事委办人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核实,免除费用不超过本通知规定的最高免费限额。
四、结算办法
(一)殡葬基本服务免除费用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区财政承担,由区民政部门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按照实际发生费用结算。
(二)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办理殡葬基本服务的,由承办单位直接免除其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办理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手续的单位(殡仪馆、公益性骨灰楼、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属下的回民殡葬服务机构等)负责统计本单位遗体处理、骨灰寄存数量和金额,在每年的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填写《广州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并附《申请表》送户籍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实,由区民政部门在《广州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于当月月底前办理划款手续。
(三)本市户籍居民在异地火化的,丧事办结后三个月(以殡葬服务费用发票开具时间为准)内,丧事委办人到逝者户籍所在地街镇民政部门提出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街镇民政部门送所在区民政部门核实后,办理支付手续。
五、监督管理
(一)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和殡葬服务单位要做好户籍人员殡葬基本服务免除的档案收集、整理及保存工作,档案应保存3年以上,以备查验。
(二)全市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宣传,规范管理,把殡葬惠民政策切实落实好;要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建立联合督查制度,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全市各级殡葬服务单位要认真执行殡葬基本公共服务政策,严格核实把关,不得违背丧属意愿增加服务内容,不得虚报服务项目。对工作人员虚报申领免除费用的,责令限期清退,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丧属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报销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其骗取的报销费用;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一)各区可根据属地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补充规定。
(二)本规定自2015年9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或政策、法规发生变化,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附件:1-1.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免除申请表(略)
1-2.广州市户籍居民殡葬基本服务费用报销申请表(略)
1-3.广州市殡葬基本服务费用结算清册(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15年9月18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http://www.gd.gov.cn/zwgk/wjk/zcfgk/content/post_2724249.html?jump=fal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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